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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寿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寿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寿县人才网2016-11-14

寿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规范中央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行政人事司关于开展2016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6〕82号)、《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扶贫办关于开展2016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皖商办建函〔2016〕637号)和《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寿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寿政办〔2016〕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使用原则
  国家商务部、财政部、扶贫办安排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专项促进资金1500万元。经费不足部分由下年专项资金或县政府配套资金解决。
项目采取开放性参与、限制性竞争、综合性考评的机制。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扶持的原则。
  二、项目支持对象
  在我县注册、自愿参加示范创建并达到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项目标准的电子商务企业、行业协会、培训机构、创业个人及项目承办服务商等。
  项目承办服务商是指经县政府审核确认、批准并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备案,并就项目服务内容与县政府签订承办服务协议的项目实施主体。
  三、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
  (一)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
  在寿县“互联网+”产业园及其拓展园原有硬件基础上建设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落实园区建设并提供必要资助。最高可资助总额为320万元,其中:
  1、对园区给予硬件设备及装修支持。
  2、对符合条件的入驻个人创业孵化园的个人创业者依据《寿县互联网+个人创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寿金〔2016〕5号)文件规定,对单个创业者提供上限5万元无抵押信誉贷款。
  3、为入驻个人创业者提供电脑等设备无偿使用,免除其房租、物业、水、电等一切费用。
  (二)农村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网点建设
  资助总额最高为300万元,按照一个行政村(社区)不少于一个站点的原则,给予每个站点配备硬件设备最高可资助1万元。
  (三)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
  资助总额450万元,其中:
  1、建设县域电子商务综合物流仓储配送中心,在原有寿县“互联网+”物流快递园的基础上,给予公共设施设备投入,投入总额最高为200万元。
  2、鼓励承办服务商对符合条件的乡镇,建设快递超市,鼓励“多店合一”。按每个快递超市最高可提供10万元的硬件设备资助,资助总额最高为250万元。
  (四)促进县域农村产品网络销售
  1、对承办服务商线上利用国内第三方知名平台(京东、淘宝、苏宁、邮乐购等)建设的县域特色(特产)馆,依据《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寿县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寿政办〔2015〕17号)进行奖补。
  2、开展本地特色产品品牌宣传推广,品牌形象设计,品质检测,溯源体系建设等,投入总额最高为100万元。
  (五)电子商务培训工作
  电商企业、各类培训机构、协会等针对县乡不同类型提供的免费农村电子商务培训,培训类型、培训讲师资质报县商务局备案认可后给予补助。每天补助标准最高为100元/人,最高补助总额为200万元。其中:
  1、普及班培训。培训公职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每场次不少于100人,每次不少于2标准课时。每人次补助100元。
  2、实战班培训。培训人数每场次不少于100人,每人每天补助100元,每人培训时间不超过3天。
  3、贫困人口电商培训。经县扶贫办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在以上基础上每人次每天增加100元补助。
  4、由县政府组织的电子商务企业、行业协会、培训机构、创业个人等相关人员外出参观学习费用,全年最高可补助40万元。
  (六)电商扶贫工作
  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原则,利用电商方式扶持贫困户实现脱贫致富,按实际脱贫户数,给予每户最高1万元的物质资助,资助总额最高为130万元。
  (七)地方财政政策配套支持
  按《中共寿县县委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产业发展实施意见》(寿发〔2015〕15号)等相关政策,支持本县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发展、网商经营主体培育。
  四、承办企业申报材料
  (一)企业申请报告;
  (二)项目承办协议,项目建设方案或规划;
  (三)承办企业证照、资质及其他证明材料;
  (四)项目建设证明材料;
  (五)合法有效投资费用支出证明;
  (六)验收证明材料。
  五、项目组织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
  (一)项目组织与监管。县政府是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示范项目的总体规划、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县商务局、财政局、扶贫办具体负责落实,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执行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二)项目申报。按照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相关承办企业对已经建成并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执行小组提出支持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三)项目审核与公示。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执行小组收到企业申请后,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及时对项目进行审核,给予“合格”或“不合格”的审核结论。经县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对审核合格项目和拟补助资金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补助资金拨付。寿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执行小组对项目进行初审,县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初审结果予以审查,通过后报寿县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确定后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签字,由县财政部门予以拨付。
  (五)物料购买发放。由政府实施单位负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要求予以采购,按以上各板块发放资助要求造册登记发放。
  (六)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执行小组负责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档案,对项目建设、评审、验收、补助等各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经得起检查。
  六、相关要求
  (一)本项目资金支持时间跨度为2016年1月至2017年10月底前建设完成并运营的项目。若国家政策对项目实施周期有调整的,可以根据调整相应顺延。项目建设支持不重复补助。
  (二)项目资金由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扶贫办按照公开申报、部门审查、政府审定、社会公示、资金拨付、追踪问效等阶段实行综合管理,县监察局和县审计局对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进行监督和审计。
  (三)项目法人收到县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后,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会计准则》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项目资金必须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作他用。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促进资金等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县财政局将会同县商务局、县扶贫办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本办法有关规定与本县其他政策有重复的,按照就高原则,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
  八、本办法所规定发放物料,同一站点3年内不得重复资助。
  九、本办法由寿县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寿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标准 


寿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标准

一、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
  县域电子商务综合公共服务中心使用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具有设计包装、营销策划、人员培训、孵化支撑、文案写作、咨询服务等功能。入驻电商企业50家以上。
  二、特色馆建设
  线上利用国内知名平台设立地方产品特色馆不少于2个,特色县域农产品品种20个以上,具有促销推广、品牌宣传功能。
  三、村级服务网点建设
  村级服务站统一门头编号,使用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实现水、电、网、路“四通”。
  四、配送体系建设
  整合相关资源,物流配送到村,县域电子商务仓储配送中心功能完善,实现品控分拣、打包配送,逐步实现集采统储、互采分销、统配统送及协调售后服务等相关功能。乡镇快递超市,统一门头标识,每个快递超市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门店不少于3间,具备覆盖本乡镇全区域配送能力,拥有2台以上电脑,每4个行政村拥有1辆快递配送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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