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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寿县人民法院关于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公告
寿县人民法院关于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公告
来源:寿县人才网2015-10-30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精神,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新一轮人民陪审员公开选任工作,名额为19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享有同等权利。
  二、 选任条件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23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寿县户籍或经常居住地为寿县的;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司法事业;
  4、身体健康;
  5、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6、每年确保可抽出一定时间参加庭审和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考核等事项。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执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3、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三、报名方式
  本次选任,采取组织推荐与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凡符合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我院推荐,也可以由本人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组织推荐表和个人申请表见附件)
  推荐单位或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一式三份。推荐表、申请表,由报名人员直接在网上下载或到法院政治处领取并填写。
  (2)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包括职业、政治身份、身体状况、日常表现等(组织推荐的除外)。
  (5)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
  报名时间:2015年 10 月30 日—2015年11 月30 日(周日及休息时间除外)
  报名地点:寿县人民法院政治处(502),电话:4038109
  四、预选对象的审查
  本院将会同县司法行政部门对预选对象进行必要的审查,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核。审查的主要内容:推荐(申请)材料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被推荐人及申请人的任职资格、工作能力、日常表现以及业务素质、思想政治、道德品质等。
  五、人民陪审员的任命和培训
  经审核后,由寿县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任期五年,届满后人民陪审员职务自动免除。根据上级法院部署,安排人民陪审员参加必要的培训。
  六、补助与经费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培训而支出的相关费用,由人民法院按照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培训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培训期间,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特此公告。

寿县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30日

附件(请双面打印):
  寿县人民法院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推荐表(组织推荐)
  寿县人民法院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申请表(个人自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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